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对知识资产的所有权,这些知识资产是人类通过思维与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对这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并在商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9年、2019年修订)第4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是组织、个人对其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以及植物品种权。
据此,可以理解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相关主体之间,围绕知识产权的确立、开发利用、使用以及保护等方面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上述按照地域划分管辖范围的安排,体现了区域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具备更高专业能力的集中化与专业化特点。